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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监护人的要求和条件是什么?

2022-07-17 小编

第一,无法成为监护人的情况

监护人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而设立的,自然要有相当的能力。因此,监护人的资格是决定监护人能否胜任监护岗位的重要问题,关系到被监护人的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各国法律都是这么规定的。对于无行为能力的监护工作者,法律禁止其担任监护人,也就是所谓的“监护人资格丧失”(消极资格)。

“监护人丧失资格”的情况可以概括如下:

成为监护人的要求和条件是什么?(图1)

(一)未成年人;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被法院解除职务的法定代表人或保护人,如正在受刑罚(不含缓刑、管制)的,有危害被监护人利益行为的;

(4)破产;

(五)对被监护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已经提起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人,即可能对被监护人造成伤害或者损害其利益的人;

(六)下落不明的人。

我国《民法通则》中的监护人资格并没有像国外立法例中那样列举监护人丧失资格的原因,只是第十六条第二款的原则规定了监护人必须具有监护能力。至于如何确定是否有“监护能力”,司法解释认为,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中的接触情况来确定。

第二,可以成为守护者。

监护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并依法产生。

监护人是指负责监管和保护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的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该有监护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其他至亲好友。这些人虽然不像他们的近亲属,没有法定的担任监护人的义务,但他们中的一部分人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如果没有这样的监护人,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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